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會計事務處理 › 第三節 會計帳簿 第27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二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之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