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會計事務處理 › 第二節 會計憑證 第21條 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教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