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會計事務處理 › 第二節 會計憑證 第20條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