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會計事務處理 › 第一節 通則 第15條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憑證。四、會計帳簿。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七、財務處理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