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教育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前項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