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法規: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四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第17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