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