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