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5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技藝競賽,其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二、公私立機構或外國政府所舉辦,最近三年平均參賽國家或地區數在十個以上之國際性技藝技能競賽。三、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技能競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