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師生)取得第二條所定證照,應與師生所學或就業相關。前項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