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證照,分類如下: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