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6條 法規: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相關法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技職教育之規劃及管理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