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5條 法規: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相關法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 第二節 職業準備教育 第15條 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