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0條 法規: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相關法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 第一節 職業試探教育 第10條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