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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教育部得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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