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18條 法規:學位授予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