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第11條 法規:學位授予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1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