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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9條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9條
法規: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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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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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大學辦理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認定基準,應提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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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二、修讀碩士學位…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
第4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經…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
第6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或學位…
第7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
第8條
各大學辦理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及認定基準,應提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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