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3條 法規: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