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產學合作方式涉及政府機關出資、委託辦理或補助者,應符合各該政府機關之法規規定。學校接受教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歸屬、管理及運用,按其為科技計畫預算或非科技計畫預算,適用或準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或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