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7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變更 › 第三節 合併 第27條 學校應於本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新設合併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分別依大學法第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六條規定產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