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7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組織 第7條 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或其所設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由學校進用之。前項經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後進用者,應於下次校務會議追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