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組織 第6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 本條定義的名詞 年度總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