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組織 第5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