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3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學雜費收入。(二)推廣教育收入。(三)產學合作收入。(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受贈收入。(七)投資取得之收益。(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