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4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14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