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13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