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1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11條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