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8條 法規: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8條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