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9條 法規: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9條 前二條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