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8條 法規:大學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8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