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5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5條 前條第二項被指定之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擬具復原計畫及相關資料,並邀請申請人、紀念基金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復原之方法及程序,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依協商或公聽會結果認得復原者,應協助其復原;認無法復原者,應由紀念基金會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