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4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請求協助復原者,應由受害當時該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申請復原。前項申請,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為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者,由紀念基金會報本院指定相關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