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28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出差,應指定佐理人員代理,無佐理人員者,得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派員代理。前項人員離職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會計簿籍等相關檔案資料於移交之日,列入移交清冊後交付後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