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8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