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26條 法規: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撫卹 第26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