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
但酌減之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國民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
六班以下為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八班為新臺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引用本條的條文(4)
引用排行- 本法 第13條學校設立分校,除應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
- 本法 第15條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5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5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審核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及本辦法關於校…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基準如下:一、校地:(一)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
- 第9條普通型、綜合型或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一、校地:(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 第10條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基準如下:一、校地:(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二)…
- 第10-1條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該學校實際需…
- 第11條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學校,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其籌設計畫應載明私立學校法第…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