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8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學校就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