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四章 停辦 第35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