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分校 分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