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三章 變更 › 第二節 改制 第22條 學校申請改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教育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二、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符合各該主管機關基準之規定。三、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各該主管機關列有重大行政疏失。私立學校申請改制者,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其所屬學校法人之董事會應運作正常,且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並已建立學校法人健全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