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三章 變更 › 第一節 改名 第19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