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擬訂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私立者,經校務會議及董事…
- 第13條學校設立分校,除應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
- 第14條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
- 第15條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
- 第16條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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