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二章 設立 › 第二節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第16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