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二章 設立 › 第二節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第15條 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三、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