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二章 設立 › 第二節 分校分部之設立及管理 第14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分校校務;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聘任;私立者,由董事會聘任,並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及國民教育法相關法令規定。分校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