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學校,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其籌設計畫應載明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前項私立學校屬學校法人依擬籌設私立學校計畫首先設立者,應於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籌設,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完成立案許可;其屬學校法人增設者,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籌設及立案許可。
學校法人逾前項籌設期間未完成學校籌設及立案許可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逾期未完成者,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其屬首先設立者,必要時並得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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