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9條 法規: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9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