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7條 法規: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7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