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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私立學校目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9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9條
法規: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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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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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辦理;其學位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第14條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第15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宗教法人繼續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者,宗教研修學院之名稱、校地、校舍及相關教學資源…
第16條
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
第17條
宗教研修學院屬第二條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者,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本部應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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